裁判文书详情

陆强诉张家口**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陆*因诉张家口**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市食药监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原告陆*对宣化县食药局《关于陆*举报沙岭子颐神康大药房销售按假药论处结肠炎丸等药品答复意见》不满而提出的行政复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了张**监复不受(2014)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其程序合法,所依据的法规正确。原告陆*于2014年12月23日接到被告的上述《决定书》后,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且无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此,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陆*上诉称,一审法院的裁定是不符合合理程序的裁定,认定我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实际过程。本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诉讼,但由于一审法院立案庭遗忘审阅,耽误了数天时间,并不是本人的责任。故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6日(2015)西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重新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食药监局答辩称,一、宣化县食药局作出的《宣化县**管理局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未产生法律效力,也就没有具体行政行为,故答辩人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是正确的;二、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效已过,答辩人决定不予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正确的;三、答辩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程序合法;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超过15日的起诉期限,因此驳回其起诉,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举报其在宣化县沙岭子颐神康大药房购买的2盒结肠炎丸有假药嫌疑,要求查处。被上诉人指令宣化县**管理局进行检查处理。后宣化县**管理局对该药房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分别于2013年1月21日、2月28日电话通知上诉人到该局领取奖金100元,上诉人以奖励数额太少为由拒绝领取。2014年12月9日,上诉人以不服宣化县**管理局作出的《关于陆*举报沙岭子颐神康大药房销售按假药论处结肠炎丸等药品答复意见》为由向被上诉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12月16日被上诉人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要求上诉人明确复议的行政行为,12月23日,被上诉人作出张**监复不受(2014)0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于同日向上诉人进行了送达。上诉人不服,于2015年3月4日向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被上诉人未告知上诉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上诉人于2014年12月28日,经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告知,知道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15日,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诉状日期为2015年3月2日。

以上事实,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回执、起诉状、行政复议申请、关于陆*举报沙岭子颐神康大药房销售按假药论处结肠炎丸等药品答复意见、本院对陆*的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上诉人知道起诉期限的时间为2014年12月28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不服被上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应在2015年1月12日之前,而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载明的时间为2015年3月2日,一审法院的立案时间为2015年3月4日,上诉人的起诉明显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其于2015年1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起诉期限的主张,因其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上诉人提出的在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即口头告知上诉人诉权的主张,因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且被上诉人未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虽未查明被上诉人未告知上诉人诉权或起诉期限这一事实,但案件的裁判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