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李**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销2014年做出的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北路花园小区西侧14号楼1单元603室房屋产权登记。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诉张家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付震东的行政诉讼纠纷一案权属不明确,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故对李**的起诉本院不应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