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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15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其执行请求是:强制执行支农腾空桥东区正*温馨小区6号楼2单元403室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诉支农的强制执行申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立案要求,经本院书面告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家口市桥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张家**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张家**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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