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诉张家口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不服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张开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愿真实,属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袁**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