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吴**等与宣化**护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吴**、曾祖连诉被告宣化县环境保护局要求发给抚恤金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吴**、曾祖连撤回对宣化县环境保护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吴**、曾**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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