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吴**、曾祖连诉被告宣化县环境保护局要求发给抚恤金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吴**、曾祖连撤回对宣化县环境保护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吴**、曾**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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