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李**、王**与尚**生局其他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2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郭**、李**、王**三人起诉尚义县卫生局的起诉状。三起诉人诉称,2015年5月5日上午,我们的亲属王**到尚**医院口腔科就诊。相关医生未给患者作任何术前检查就实施了“右颌下间隙感染切开引流术”,致患者出现胸憋、呼吸困难等严重症状,同年5月6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三起诉人向尚义县卫生局投诉,要求查清尚**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在针对患者王**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尚义县卫生局仅对此事作出一个简单的书面答复。三起诉人认为,尚义县卫生局对其所投诉的问题是否存在、是否违法,未作出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未履行法定的行政管理义务。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履行职责,即对原告所投诉问题的调查、认定、处罚职责。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郭**、李**、王**所提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郭**、李**、王**的起诉,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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