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许**、许**诉被告尚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许**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三原告与第三人许**自愿协商诉争房屋所有权归第三人许**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许**、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姜**与张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闫*与张家**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吴**等与宣化**护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沽源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沽源县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判决书
尚义县下**民委员会与尚义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韩**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蔚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李**、王**与尚**生局其他行政裁定书
郭*请求国家赔偿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