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许**等与尚义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许**、许**诉被告尚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许**房屋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三原告与第三人许**自愿协商诉争房屋所有权归第三人许**所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许**、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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