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要求确认沽源县公安局未经原告申请而私自办理原告身份证并提供给他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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