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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义县下**民委员会与尚义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尚义县下**民委员会诉被告尚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5月13日,被告给第三人颁发尚集用(2005)字第020055000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认为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使用证没有法律依据,诉请撤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诉争土地的宅基地审批表,在该表上有原告于2005年5月10日的签章并有时任原告村支部书记秦*签字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5年5月应当知道被告作出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行政行为,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尚义县下**民委员会的起诉。

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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