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息咨询中心诉被告易县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息咨询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吴*与定兴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苑**与保定**输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苑**与保定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崔**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陆强诉张家口**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二审裁定书
张家口**有限公司诉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郝**工伤认定一案二审判决书
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夏立会、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边大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