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涿州**护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家庄**息咨询中心诉被告涿州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息咨询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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