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郭某某诉阳原县西城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原告郭某某反映82年承包东关村苗圃问题,阳原县信访局将此信访事项交于阳原县西城镇人民政府办理,阳原县西城镇人民政府就此事项作出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不适用行政机关信访听证通知书》,对此原告郭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撤销阳原县西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不适用行政机关信访听证通知书》;二、撤销阳原县西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三、公开召开听证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郭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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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