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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怀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德诉与被告怀来县国土资源局撤销宅基地使用证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常*德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发放给常*荣的55616号宅基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中,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诉颁证行为主体应为怀来县人民政府。故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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