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初诉被告赤城县水务局要求履行行政职责,解决工资待遇问题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初诉称,赤**委认为我档案中有严重的政治历史问题,工作单位和群众以反革命对待我,改我离休后行政机关工资为事业工资待遇,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赤城县水务局履行行政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