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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善初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初诉被告赤城县水务局要求履行行政职责,解决工资待遇问题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初诉称,赤**委认为我档案中有严重的政治历史问题,工作单位和群众以反革命对待我,改我离休后行政机关工资为事业工资待遇,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赤城县水务局履行行政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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