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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有与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有诉被告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并享受老工伤待遇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金*有诉称于1970年5月在龙关铁矿参加工作,1976年9月在铁矿坑下受工伤,1998年12月由赤城**委员会鉴定为骨科七级,2004年9月30日企业破产后与赤**沟金矿终止劳动关系,同时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2006年12月由赤城**管中心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金*有要求被告按照社会保障局张**(2011)88号文件,将其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并享受老工伤待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有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事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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