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怀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怀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养老保险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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