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诉被告怀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养老保险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月八日
常**与怀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万全**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万全**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杨**与万全**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善初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怀来县公安局、张家口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有与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