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怀来县公安局、被告张家口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常**与怀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怀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怀来县公安局、张家口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万全**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与万全**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2
郑**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善初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有与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河北三**份有限公司诉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朱*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