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怀来县公安局、张家口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怀来县公安局、被告张家口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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