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三**份有限公司就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三**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三**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常**与怀来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怀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怀来县公安局、张家口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万全**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一审行政裁定书
周善初一审行政裁定书
金*有与赤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国民、胡春雨与隆化县人民政府确认强制拆迁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