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武**因海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变更工商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广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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