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三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三河市人民政府当庭提供赵**所需的全部信息,赵**与三河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赵**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赵**与三河市人民政府和解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香河**具厂与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与固安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贾**与三河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沧州**有限公司与盐山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武广锁与海兴**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贾怀省与三河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三河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谢**与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廊坊市安次**村村民委员会与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