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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三河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诉三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三河市人民政府当庭提供贾**所需的全部信息,贾**与三河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贾**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贾**与三河市人民政府和解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贾**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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