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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阳区**民委员会与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阳区**民委员会诉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要求撤销廊坊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关于廊坊市广阳区**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确权的答复意见”一案,不服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广行初字第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现,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关于廊坊市广**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确权的答复意见”,是根据被告档案中记载的万庄村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证据包括:地籍调查表、确权登记审核结果公告、权属界线图、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内容作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该答复意见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广阳区**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上诉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遗漏,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上有明显瑕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廊坊市**区分局对广阳区北旺乡万庄村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进行调查,设置了界址点和坐标,进行了实地测量。万庄村和安次区黄道务村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人,均在万庄村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权属界线图和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月5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对该宗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审核结果进行了公告,至2013年1月20日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对公布的土地所有权提出异议,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分别于2013年1月25日和28日对万庄村和黄道务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了登记,将71.68亩沙荒地登记在黄道务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内。原告以“自1984年实施土地承包制以来,原告村一直实际维持和保有该地段,被告将争议地块划归黄道务村的行为明显不当为由”向被告方提出确认71.68亩沙荒地所有权归万庄村所有。被告2015年1月23日做出了“关于廊坊市广**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确权的答复意见”。原告收到后不服该答复意见,向廊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廊坊市人民政府做出了廊政复决字(2015)43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2015年1月23日做出了“关于廊坊市广**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确权的答复意见。”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廊坊**源局所作的“关于廊坊市广**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确权的答复意见”是通过其档案中记载的权属调查情况作出的,且当时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人,均在万庄村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权属界线图和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后廊坊**源局将该结果予以公告。故,廊坊**源局作出的“关于廊坊市广**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确权的答复意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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