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西诉被告霸州市人民政府要求更正政府信息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起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24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告依法提供霸州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记录的内容。被告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提供了霸州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25日给原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复印件,此告知书之前原告并没有收到。原告认为,2014年8月12日向霸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存根和霸**法院(2014)霸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证明上述告知书中霸政复决字(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的政府信息的记录是不准确的。因原告未收到该告知书,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请求判决被告更正错误的政府信息。
经查,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张*提供了霸州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25日给原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该告知书由原告之子张**签收,此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材料领取证明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霸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提供了霸州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25日给原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以未收到该告知书,对原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由请求判决被告更正错误的政府信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