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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等与民政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张**因诉永清县民政局不为张**评定烈士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15)永行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张**要求永清县民政局为张**办理评烈事宜,但上诉人没有提供张**可以评定为烈士的证据材料,且民政局查不到相关历史证明材料。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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