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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孟军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2月14日本院收到商孟*的起诉状,起诉人商孟*在起诉状中称:于2005年4月21日通过公证继承获得其父商连众位于廊坊市**顺城胡同12号的涉案房屋。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于2006年开始对涉案房屋所在的区域进行改造拆迁工作,其间起诉人商孟*与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双方始终无法达成协议。2010年3月30日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廊坊市国**资有限公司向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申请裁决,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只是在2010年4月15日与商孟*进行口头调解,并没有与商孟*达成最终调解协议,也没有在三十日内出具裁决,为了让商孟*尽快同意搬离涉案房屋,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指使十几个人于2010年10月的一天夜间一点左右向涉案房屋中投掷酒瓶。最后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于2011年8月18日凌晨三点左右对商孟*涉案房屋在没有合法手续、没有向法院申请的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房屋。商孟*直到8月20日下午五点三十分左右才得知此事,同时报警。但报警之后此事始终没有得到合理解决,多年来不断的向多个相关部门反映也没有得到合理解释。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人所诉廊坊市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既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仅是廊坊市人民政府一职能部门,其所诉主体错误。故此案不属于本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商孟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廊坊**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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