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清诉三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三河市人民政府当庭提供马*清所需的全部信息,马*清与三河市人民政府达成和解,马*清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马**与三河市人民政府和解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没有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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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三河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