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河市人民政府因石**诉其为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2、发回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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