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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三河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三河市人民政府因石**诉其为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不服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1、撤销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2、发回三河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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