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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诉永清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永清县人民法院(2015)永行不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冯**要求永清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其已向永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清县人民政府作出了相应的复议决定,现冯**再起诉永清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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