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藏文革不服固安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2015年9月15日对其作出的(2015)年固交运决字0842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藏文革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藏文革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藏文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藏文革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