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诉被告大城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孙**与文安县工伤保险事业管理所金融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文安**源局、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藏文革与固安县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大城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徐**等与大城县人民政府、大城县旺村镇人民政府其他、乡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赵**与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香河**具厂与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谢**与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大厂回**资源局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