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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大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诉被告大城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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