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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文安**源局、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国祥诉被告文安县国土资源局、廊坊**源局、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在向本院提起诉讼时,没有提供土地复垦的决定和批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本案原告王**在向本院起诉时,没有提供土地复垦的决定和批复,即没有提供行政争议存在的事实根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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