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故城县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相应处罚金额的财产。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故城县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孙某某、杨*的银行存款二万八千六百三十五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