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乜**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8月6日,本院收到乜**的起诉状,起诉人称其与丈夫韩**(2008年5月13日去世)在景县景州镇小留屯原籍有宅基一处,景县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颁发了宅基证。1989年在起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韩**将该房产扒掉盖了新房,然后于1990年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要求撤销景县人民政府为韩**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超过起诉期限相对人则丧失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本院审查,本案中韩东*已于1990年办理了宅基证,自1990年景县人民政府为韩东*办理宅基证起至今已超过20年,起诉人乜**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