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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赵**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阜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张**、赵**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阜育征决字(201407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阜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阜育征决字(201407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查明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阜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阜育征决字(201407026)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阜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阜育征决字(20140702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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