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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徐**等与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徐**因诉邢台市人民政府、邢台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撤销邢台市人民政府2010年4月3日印发的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土地公告》一案,不服邢台**民法院(2015)邢立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徐**上诉称,上诉人的房屋及土地在《征收土地公告》范围,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征收土地公告》后,未对上诉人的房屋予以征收补偿,侵犯了上诉人的财产权。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徐**起诉邢台市人民政府、邢台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撤销邢台市人民政府2010年4月3日印发的孔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土地公告》,理由是该公告系邢台市国土资源局伪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张**、徐**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张**、徐**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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