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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诉沧州市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为其落实工勤编制工作岗位一案,不服沧州**民法院(2015)沧立行初字第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刘**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诉求属于国家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没有法律事实和依据。沧州市人民政府没有尽到法定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职责,对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沧州市民政局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和纠正,属于消极的不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诉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因退伍安置问题,以沧州市人民政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为其落实工勤编制工作岗位。刘**所诉争议属于军人退役安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亦涉及到国家对军人退役安置的政策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刘**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刘**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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