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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诉河北省人民政府请求确认逾期不复议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依法对胡**的申请进行复议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0028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胡**上诉称,上诉人因不服省直机关事业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河北省人民政府没有出具受理材料,亦没有进行复议和制作复议决定书。上诉人认为在申请复议后,撤回复议材料行为属他人冒名顶替,上诉人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胡**起诉请求确认河北省人民政府逾期不复议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依法对胡**的申请进行复议,应以其向被起诉人申请实施该行政行为,但被起诉人怠于行使为前提。结合本案卷中材料,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另案行政诉讼中提交的答辩状中虽有“2015年3月初,胡**认为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内容,但也有“将有关情况向胡**进行了当面反馈,其表示认可,当场拿回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表述。胡**在起诉书中亦提到有人假冒其名义撤回了复议请求,但该冒名的事实无证据加以证明。现胡**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违法,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对胡**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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