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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诉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对其房屋征收强制执行一案,不服邢台**民法院(2015)邢立行初字第25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上诉称,其持河北**民法院(2015)冀行终字第130号行政裁定,与邢台**民法院立案窗口工作人员沟通后,个人认为工作人员释*的诉求只是其表达诉求的一部分。王**长期受到监控,合法权益受到不公正待遇,其姐及家庭受到牵连,要求精神赔偿和物质赔偿,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要求本院重新审理,一并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行政行为及刑事问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是“桥东区人民政府在2015年1月25日上午对我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的行为我不服”。针对王**的诉讼请求,邢台**民法院作出(2015)邢立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后,王**提出上诉,本院作出的(2015)冀行终字第130号行政裁定,认为该表述中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一审法院应当予以示明,继而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新审查。期间,邢台**民法院工作人员向王**释明其诉讼请求不明确,王**仍坚持其原来的诉讼请求。王**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不符合受理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一审法院在经释明王**仍不进一步明确诉请情况下,裁定对王**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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