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请求对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居民协商选定由邢台市**有限公司作为该片区的评估机构居民代表签字》名单的真伪给予认定一案,不服邢台**民法院(2015)邢立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没有超出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应予立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对选定评估机构所采取的“居民代表签字”的方式,应提供作出行政行为合法性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判决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名单,未确定评估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对该名单的真实性举证,提供名单的真实性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起诉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一案中,认为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向南和县人民法院提交的《居民协商选定由邢台市**有限公司作为该片区的评估机构居民代表签字》名单有伪造被征收人笔体嫌疑,请求法院对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居民协商选定由邢台市**有限公司作为该片区的评估机构居民代表签字》名单的真伪给予认定,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张**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张**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