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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正定县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违法行政,非法成立事故调查组行为违法并作出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002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正定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职权,擅自成立事故调查组,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正定县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给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伤害。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正定**有限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正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便于查清事故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追究生产者主体责任,预防事故再次发生,这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所在。张**起诉要求确认正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的行为违法并作出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对张**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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