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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因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石家**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002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肖**上诉称,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违法参与、支持张家口市国家税务局非法没收、私分货款,造成其家破人亡。肖**作为受害公民,有具体诉讼和事实根据,本案符合立案条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起诉,由石家**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肖**起诉河北**务局要求行政赔偿。主要理由是认为其向河北**务局反映张家口市税务局于1963年2月非法没收红果款项1860元,数十年索赔无果,遂提出行政赔偿。依据肖**所述理由和事实及具体的诉讼请求,肖**起诉的行为发生在1963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亦不溯及既往。故肖**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肖**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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