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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因山西省公安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易**因山西省公安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民法院(2015)并立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易旭*的起诉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易旭东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山西省公安厅按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八、四十一条的规定履行职责,说明上诉人是通过信访途径要求解决其反映的信访问题。上诉人易旭东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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