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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因诉灵石县人民政府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因诉灵石县人民政府行政侵权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民法院(2015)晋中中法立行初字第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王**、王*上诉称,上诉人所诉均未经过法院处理,原裁定认为本案属重复起诉无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依法裁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王*的诉求主要是因其土地房屋问题要求人民政府赔偿,该诉求与其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民法院(2010)晋行终字第111号行政裁定、山西**民法院(2015)晋行终第45号行政裁定中的诉求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认定本案属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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