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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因诉太**委、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诉太**委、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民法院出的(2015)并立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金啸谷上诉称,讼争房屋系我家私产,1950年人民政府给我家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50年代初期在政府动员下,我二姨将房屋腾出让给本单位职工居住,1956年政府将四间u0026ldquo;动员出租房u0026rdquo;定为u0026ldquo;经租房u0026rdquo;。晋政发(1986)18号文颁布后,我二姨曾要求太**管局返还经租房,但房管局拒绝返还。此后,我们多次找相关部门要求解决房产问题,均没有得到回应。故请求太原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责成太**管局返还我祖父遗留的房产,并赔偿我的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产问题,根据《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38号),凡不符合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据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依法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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