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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因诉山西省**育委员会、山西**控制中心行政处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诉山西省**育委员会、山西**控制中心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山西省**民法院(2015)并行初字第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裁定认为,赵**疫苗注射行为发生在2006年,确诊癫痫是在2008年。其父赵**称2010年8月通过报纸报道知道疫苗脱离存储环境。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赵**于2015年5月18日提起诉讼显然超过了两年起诉期限的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赵**上诉称:1、其父赵**于2010年8月在网上查到中国经济时报《山西疫苗乱象调查》的报道,并不等于上诉人已得知疫苗脱离存储环境,上诉人不能根据网上道听途说的消息行使诉权。2015年5月初,山西**控制中心干部陈*安向上诉人提供了中国经济时报原件及行政文件和相关证据,并出具书面证言,表示愿意出庭作证。此时,上诉人才知道被上诉人确实存在使用脱离存储环境的疫苗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行政行为。故上诉人于2015年5月18日提起诉讼没有超过两年起诉期限。2、上诉人于2011年08月25日被鉴定为智力残疾一级,于2015年5月18日提起诉讼没有超过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判决被上诉人使用脱离存储环境的疫苗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答辩称:1、上诉人接种疫苗的行为发生在2006年10月,其于2015年5月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2、答辩人在2006年、2007分别下发了关于加强乙脑疫苗接种工作的三个文件,上诉人于2015年5月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3、上诉人自认2010年8月通过报纸报道知道疫苗脱离存储环境,其在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山西**控制中心答辩称:1、2010年3月上诉人向古交**控制中心反映其发生癫痫与接种乙脑疫苗有关,太原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根据古交市卫生局的情况汇报,对赵**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事件出具调查诊断结论书,并将该诊断结论书送达上诉人。说明上诉人于2010年3月即知道被诉行政行为,其于2015年5月提起诉讼早已超过法定两年的起诉期限;2、被诉行政行为发生在2006年,上诉人于2015年5月提起诉讼早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上诉人于2006年10月接种了乙脑疫苗,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使用脱离储存环境的疫苗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此类案件最长起诉期限为五年,上诉人于2015年5月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最长五年的起诉期限。上诉人在一审询问笔录自认于2010年10月通过报纸知道疫苗脱离了存储环境,说明其此时已经知道了被诉行政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两年内起诉,上诉人于2015年5月提起诉讼,显然已经超过两年起诉期限。上诉人认为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裁定认定上诉人超过起诉期限是正确的,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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