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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因诉候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诉候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山西省**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裁定认为,杨**诉请撤销侯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29日针对杨**的信访事项作出的答复意见,该答复是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解释和说明,对杨**不具有强制力,对其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上诉称,侯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答复侵犯了上诉人享有的工资福利、医保等财产权,被诉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9月29日被上诉人侯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上诉人杨**提出的八项申请逐一作出答复。第一项申请,关于退休费审批表上是707+20元,而养老金发放花名表是477元,审批多领的少的问题。被上诉人答复为u0026ldquo;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并随历年调资而增长,与本人档案审批工资无关。u0026rdquo;该答复涉及上诉人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对上诉人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项申请,关于要求增发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的问题。被上诉人答复称u0026ldquo;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发放u0026rdquo;。该答复属于上诉人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对上诉人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三项申请,关于工资不足侯马市最低工资标准问题,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与2006年3月25日侯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答复一致,属于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申请,分别涉及单位多年未发福利问题、医保标准问题、技术职称评定问题,属于企业内部劳动争议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第七项、第八项申请,袁**问题及供销公司经理问题,与上诉人没有利害关系,上诉人对此项答复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综上,被诉答复第一项、第二项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予以立案,其余内容不符合行政案件起诉条件,不应予以立案。原裁定对被诉答复一概不予立案是错误的,依法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临汾**民法院对侯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9日针对杨**申请事项作出的答复书中的第三项至第八项行政行为不予立案的裁定;

二、指令**人民法院对侯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29日针对杨**申请事项作出的答复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行政行为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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