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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陈*、廉春福、郑**因曲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陈*、廉春福、郑**因曲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山西省**民法院(2015)临行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王**等5人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王**、王**、陈*、廉春福、郑**的起诉不予立案。

上诉人诉称

王**等五人上诉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u0026ldquo;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接受村民监督。u0026rdquo;根据上述规定,东关**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东关村活动中心的账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以及《山西省实施﹤中华**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u0026ldquo;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u0026rdquo;。根据上述规定,曲沃县人民政府负有依上诉人的申请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曲沃县**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项u0026ldquo;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u0026rdquo;的规定,上诉人申请曲沃县人民政府履行对其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责令曲沃县**村委会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曲沃县人民政府未予答复。该案件并未超出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指令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向曲沃县人民政府反映东关**动中心财务公开情况,并要求曲沃县人民政府责令东关**员会公开东关**动中心的财务,属于曲沃县政府的法定职责。本案上诉人诉请曲沃县人民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职责,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上诉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曲沃县人民政府寄送申请,曲沃县人民政府于当日签收,上诉人于8月17日就曲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于8月24日收到诉状,并于当日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本案上诉人起诉时,曲沃县人民政府收到其申请还不满法定的两个月履行期限,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结果正确,理由欠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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