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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等14人因诉平定县人民政府、平**政局、平定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等14人因诉平定县人民政府、平**政局、平定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行初字第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李**等14人上诉称,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该公布相关村务信息,但至今扣押账目不予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u0026ldquo;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u0026rdquo;之规定,平定县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对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以及及时公布相关村务的法定职责。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平定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村务公开,公开村土地补偿费分配及使用方案,并确认平定县人民政府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行政行为违法及相应的行政行为无效。2、依法确认平定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u0026ldquo;判令平定县人民政府、平**政局、平定县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u0026rdqu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u0026ldquo;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u0026rdquo;的规定,平定县人民政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u0026ldquo;被告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重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及村民代表推选u0026rdquo;,该项诉讼请求属于村委会自治范畴,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是u0026ldquo;请求人民法院开通案件快速审理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举的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维护正常的换届选举程序。以此保证被告公布的选举日依法有序进行,避免因案件处理不当将矛盾转移到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u0026rdquo;,本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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