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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程有限公司诉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程有限公司(下称佳**司)因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人社局)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山西省**民法院(2015)晋**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司以与被上诉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兴公司与被上诉人晋城人社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佳**司支付晋城人社局两万壹仟元整,由晋城人社局代为发放李**等6人的务工费。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佳**司支付的务工费后,其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晋**社监理字(2014)第02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和晋**社监罚字(2014)第0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不再执行。为此,上**兴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该撤回上诉的申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不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河南省**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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