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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西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山西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山西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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